剪不断,理还乱 这10万元“彩礼”是否应该返还?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22-05-17 11:29) 点击:210 |
近日,巨野法院大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,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后和解并当即履行完毕,顺利解决了两家人的纠纷。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,后二人订婚,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,但两人因性格不合,同居生活4天后便分居,李某回到娘家居住。王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,给付彩礼款20万元。两人分居后,双方家庭进行了协商,约定被告李某父母向原告退还彩礼款18万元,5日后支付,并出具了欠彩礼款18万元的欠条。5日后,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,被告李某父母向原告王某返还彩礼款8万元,下欠10万不愿返还。为此,原告将李某父母诉至法院。 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父母辩称在交接时,经人调解,王某同意只要求他们返还8万元,并出具双方因彩礼一事已“两清”的收条,且李某父母已履行8万元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并出示原告出具的收条,该收条记载内容如下:今有王某与李某婚姻彩礼一事两清,以后不再追究,收款人王某。原告对该收条作出如下说明:双方交接时,被告要求原告先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交付被告,否则不同意转款给原告。因原告未带来欠条原件,被告要求其出具“两清”的收条,否则不转款给原告。为此,原告才出具涉案收条。但原告出具涉案收条后,被告只转款8万元就不再支付原告下余的10万元。原告申请的证人即婚姻介绍人出庭证明:双方交接时证人在现场,被告转款8万元后就没再转,原、被告双方争吵起来,原告出具收条之事证人不清楚。经承办法官询问,被告认可涉案收条系被告向原告转款之前所出具。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在交接时是否又重新达成新的协议:原告只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彩礼? 法院审理 原告在持有18万元欠条的情况下,在交接时因自己未出示欠条原件,被告要求其先出具收条后才同意向原告交付彩礼款,可见当时双方缺少信任基础。后被告向原告转款8万元后不再支付,双方为此发生争吵,不欢而散,被告以涉案收条主张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与常理不符,且涉案收条系被告向原告转款之前原告所出具,亦不能证明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:原告同意被告只返还彩礼8万元,下余10万元不再要求被告返还。综上所述,原告的主张更符合常理,被告的辩解缺少证据支持,也与常理不符。 法庭调解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,但案件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,而是组织当事人庭后调解。法官从“情、理、法”的角度,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、指出法官认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。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,原、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,李某父母当庭向王某返还彩礼款7万元并承诺放弃其在王某处的嫁妆。 法官寄语 本案成讼的根本原因是原告出具的收条内容不明确,内容含糊,给被告可乘之机。如果收条明确说明需被告转款18万元并以转款凭证为依据,双方婚约一事才算了结,就会断了被告的“念想”。当今法制社会,从事民事活动,一定要有诚信意识,依法办事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发展,彩礼数额逐年上升,且愈演愈烈,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。婚姻不是买卖,彩礼要量力而行,毕竟真正的感情是多少钱财也换不来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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